采子發律師函討工作,是否有法律效力?經紀合約終止了嗎?

2021-05-30

采子被發現當小三、又同時劈腿邱鋒澤後,遭其所屬經紀公司「原音兄弟公司」終止經紀約,不過采子之後又不服氣,委託律師發了一個律師函給原音兄弟公司,表示自己沒有同意終止經紀合約,主張合約沒有單方提前終止的約定存在,認為原音兄弟的終止不合法,要求公司履行經紀約的義務、提供采子工作機會。

新聞來源(有律師函內容):采子寄律師函向邱鋒澤討工作!網傻眼:臉皮厚到刷新三觀

原音兄弟公司終止經紀合約是合法的,采子頂多只能請求賠償,不能要求公司履約

不論采子跟公司的經紀合約有沒有「單方提前終止合約」的約定,也不論采子是否有同意公司終止合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已經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藝人跟經紀公司的合約屬於「委任契約」,依前揭民法規定,不管他方是否同意,都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委任契約的,而且法院實務也認為,縱使當事人之間有「不得單方終止」的合意,仍不能排除民法第549條的適用,所以原音兄弟公司終止與采子的經紀合約,是合法有效的

不過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采子是否有請求公司求償的可能?就必須從「合約內容是否有醜聞解約條款」、「采子是否能舉證原音公司不再提供工作,采子受到什麼具體損害」來探究了。

不過損害賠償的請求,跟合約是否可以單方終止,仍屬不同的兩件事情,不要搞混囉。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