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邊抽菸違法嗎?以「左手伸出窗外拿香菸」為例說明
許多駕駛人都有這樣的習慣:右手握方向盤,左手伸出車窗邊開車邊抽菸。究竟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會不會被警察開單?在實務上,其實並不是「只要邊開車邊抽菸就違法」,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處罰要件。
本文將整理相關法條、立法理由與警政署的執法函示,讓你一次搞懂什麼情況下「邊開車邊抽菸」會被開罰。
法律規定:必須「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關鍵在於後半段的法律效果:不是抽菸就處罰,必須造成「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才處罰,因此,單純抽菸不一定違法,要構成違法還必須具備「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事實。
立法理由舉出的可能危險行為
立法理由中列了三種常見的危險情形,可做為判斷基準:
菸灰飛散灼傷或干擾後方用路人
例如汽車開窗行進,燃燒的菸灰掉落或飛散,可能:
- 灼傷後方用路人。
- 飛入機車騎士眼睛造成危險。
二手菸造成其他駕駛不適
例如機車騎士為了避免吸到二手菸而突然變換車道,可能造成其他人情緒或生理不適,這些情況都可能引發交通事故。
停等紅燈時造成旁邊機車騎士被迫吸二手菸
周邊其他機車駕駛受限於鄰近車輛,無法任意移動,而被強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也可能被認定為「影響行車安全」。
警政署執法標準:有五項要件
依警政署 104 年 6 月 15 日警署交字第 1040108615 號函,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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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為汽車、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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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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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有其他車輛(約 3.5 公尺為參考,但不是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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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菸要點燃(電子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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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只要欠缺其中任何一項,原則上都不構成處罰要件。
警政署舉的可舉發範例:「行駛中開窗,手持香菸,周邊 3.5 公尺內有車輛,因此可能影響他人安全。」
常見情境分析
依照法條與警政署執法函示,實務上對於「邊開車邊抽菸」的認定其實沒有那麼嚴格,只要抽菸行為本身容易導致菸灰、煙霧飄散影響周邊用路人,就會被認定為「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以本文的例子說明:
右手握方向盤,左手伸出窗外拿著點燃的香菸
➡ 通常會被認定違法
理由如下:
- 手伸出窗外,點燃的香菸可能產生飛散的菸灰
- 其他車輛或機車在附近,即有可能受到菸灰、煙霧影響
在執法上,基本上就會被認定「足以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就符合處罰要件。
車窗打開、在車內抽菸、旁邊有機車
➡ 通常會被認定違法
因為二手菸有可能飄散到旁邊機車,造成呼吸不適、心理壓力或逼使他車變換車道,立法理由亦明確指出這類風險,因此會被認為「易生危險」。
車窗關著,在車內抽菸
➡ 通常不會構成違法
因為煙霧不會外逸,不會影響外部用路人,自然不符合「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要件。
熄火停在路邊抽菸
➡ 一般不會違法
因為熄火停在路邊,不符合「行駛」於道路的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