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惟是否構成偽證罪?
罷免案主角「立委/3Q/陳柏惟」於100年6月28日在高雄賭場「皇宮電子遊戲場」玩電子遊戲機檯時,遭警方帶回警局偵訊,此一事件被爆料後,陳柏惟表示自己是去玩電玩「快打旋風」,沒有玩賭博機檯。
但該案判決業者犯賭博罪之判決書中,法官引用了「證人」陳柏惟的一段供述:「佐以證人即客人陳柏惟於警詢時證稱: 查獲當天係把玩賓果星球電子遊戲機檯,先開分再押分把玩 ,連線就得分,比例為1:3,即1,000元可換3,000分,當日已經輸1,000元等語。」似乎陳柏惟現在講的,跟以前作證時所說的不一樣,依判決書所示,陳柏惟是玩賭博機檯還輸了1000元。
告發函寫什麼?
朱學恆在FB刊出一張告發函,表示朋友看不下去,已具狀向臺北地檢署告發陳柏惟偽證,其理由就是陳柏惟對同一件事講得前後不一,如果現在講的是真的,那之前作證講的話不就是假的!?請檢察官查明陳柏惟是否偽證。不過真的會成罪嗎?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具結」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具結」,是證人在作證前或後(通常是在前),發誓自己會說實話,否則願受偽證罪處罰的一個動作,作法是證人拿著一張「證人結文」朗讀,然後在上面簽名,即完成具結。如果沒有具結,不管怎麼說謊,都是不會構成偽證罪的。
誰可以命證人具結?
法官、檢察官才有命證人具結的權限,警察、檢察事務官則無權命令證人具結,所以證人在警察、檢察事務官面前說謊,是不會構成偽證罪的,因為缺少了具結的程序。
陳柏惟在賭博案作證時,有具結嗎?
警察當時帶回的賭客人數很多,檢察官通常也不會一一訊問(搞那麼累幹嘛,而且也不是關鍵人物),所以通常都是給警察、檢察事務官去問,檢察官之後再看筆錄就好。
從判決書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34號刑事判決),很明顯法官在審判決並沒有傳陳柏惟作證,所以不可能有在法官面前具結,那陳柏惟在偵查中作證時,是在檢察官面前且有具結嗎?從判決書中應可發現端倪:
判決書有兩個處提到陳柏惟作證的場合,是寫「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由此可見,陳柏惟並沒有在檢察官面前作證,自然也不會具結。因為陳柏惟如果有在檢察官面前作證的話,其證明力通常較高,法院沒道理捨棄檢察官訊問時的陳述不用,去使用證明力較低的警詢陳述。
所以本案最後應該是「不起訴」甚至「簽結」的結果,可能也不會開庭。倘檢察官如果向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檢署調卷,確認陳柏惟沒具結過後,縱使陳柏惟看起來真的講話前後不一,其中一句是在說謊,但畢竟與偽證罪的要件不符,可以不開庭就不起訴或簽結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