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婚姻騙上床,法院認可求償

2025-08-07

小芸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男子阿宏,對方自稱單身未婚,兩人交往數月後進一步發展親密關係。期間,阿宏對未來承諾不斷,甚至向小芸提及結婚、生子等人生規劃,令她深信對方是認真以結婚為前提的對象。

然而,小芸某日在社群網站上意外發現阿宏的婚禮照片,還有與妻子及小孩的家庭合照。經進一步查證,才確認阿宏早已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小芸感到被嚴重欺騙與羞辱,不僅情感受創,甚至懷疑過去數月的關係全是一場騙局,小芸可以提告阿宏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嗎?

故意隱瞞「是否已婚」之事實,與對方交往及發生性關係,已侵害對方人格權 

最高法院67年度第1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甲男隱瞞其早已結婚生子之事實,詭稱將與乙女結婚,誘使成姦,難謂非係故意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參照本院28年上字第1172號判例所示之意旨,乙女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甲男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男女交往固然屬私領域自由,但若一方故意隱瞞「是否已婚」等重大事實,並藉此獲取對方信賴甚至發展性關係,已構成對他人貞操權與人格尊嚴的重大侵害,本案例中的阿宏以欺罔方式隱瞞重大身分資訊(已婚、有子)誘騙小芸,導致她在交往與性關係中作出錯誤判斷,嚴重損害其身心,小芸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阿宏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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