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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認為老闆違反勞動法令時,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受理後即會進行勞動檢查,但雇主是否可以拒絕勞檢呢?例如主張公司是私人空間,沒受允許不可以進入,或是故意不提供資料給勞檢員。此種行為是否有用?是否會受罰?
先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公布受罰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基準法第7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即為勞工局對公司進行勞檢之法律依據。
而同法第80條明文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所以拒絕、規避或妨礙勞檢,勞工局可先處3萬元~15萬元罰鍰,且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得請警察協助,以強制力進行勞檢
勞動基準法第73條另規定:「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雖然法律規定雇主不可以拒絕勞檢,但若雇主違法情節嚴重,考量拒絕勞檢被罰比較輕,可能會選擇拒絕檢查以減少罰鍰損失。以主管機關及保護勞工之立場,勞檢不應雇主的拒絕受檢而停止,更應該且有必要查清楚,故勞工局可加派人手、請警察到場,以強制力進行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