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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的認定,重點不是給付的名目,而是固定性、經常性及勞務報酬之性質。有些公司的薪資名目五花八門,而其中一種類型為「伙食津貼」,有的公司有餐廳、有的公司沒有,那是否會影響伙食津貼性質的認定呢?
伙食津貼原則上為工資,例外為福利措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台勞動字第3932號函釋:「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二、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