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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須繳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合法呢?要求勞工繳保證金的公司較少,但要勞工負擔制服費用的公司滿多的,或是離職時未繳回制服者,要求繳交制服費,這些規定是否合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說明如下:
自薪資直接扣保證金,違法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直接從薪資中扣繳勞工約保證金,已違反上開規定,屬違法無效。
勞工另行繳納保證金,可能顯失公平無效
如果保證金不是從工資預扣,而是由勞工另行繳納,雖非勞基法第26條禁止的行為,但假如保證金條款過苛時,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可能顯失公平而無效。
勞工繳交制服費,合法但不妥當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雖然不違法,但顯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