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和翁立友都不告對方,為什麼?

2021-02-06

雞排妹鄭佳純直指歌手翁立友在廠商尾牙上對其「左手前臂貼臀」,表示遭到性騷擾、說翁立友是噁男,翁立友則是嚴詞否認,雙方支持者也各執己見、爭吵不休。

翁立友對雞排妹隔空喊話說,如果自己真的性騷擾,支持雞排妹對自己提告;但雞排妹說不關自己的事,又請律師發聲明說自己只要道歉;而翁立友也沒有要告雞排妹妨害名譽的意思,這是為何?

雞排妹告翁立友,證據足夠嗎?

到底什麼是性騷擾?其實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雖有規定,但實在不看也罷,同樣抽樣得讓人難以涵攝到個案之中(不過想瞭解的朋友還是可以看文末連結)。

雞排妹指稱翁立友手臂貼其臀部,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以雞排妹的襲臀控訴,是可提出本條的刑事告訴的。

但是,起訴、定罪需要「證據」,從各種新聞資訊來看,雞排妹除了指述外,並無其他的證據(例如影片),雖然很多人說,性騷擾就是猝不及防,怎麼蒐證!?但無罪推是的原則,是不能被顛覆的。況且,就算雞排妹主觀認為自己被性騷擾,但在尾牙的公開場合,翁立友有可能基於「性」意圖而去摸雞排妹的屁股嗎?這機率是比較低的,況且也無明確證據,不起訴的機率是滿高的。

若提告後不起訴,民眾一定覺得,法院(其實是檢察官)認證翁立友沒有性騷擾,對雞排妹更慘。

翁立友告雞排妹,如何證明雞排妹有真實惡意?

翁立友能主動出擊告雞排妹的罪,也只有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了,但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實務參採的真實惡意原則,須行為人「明知陳述不實或完全不在乎其真偽」而為有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始足當之。

但雞排妹所指述遭性騷擾之日,確有與翁立友同台,且「性騷擾」極為主觀,亦不能排除翁立友不慎或無意間曾碰到雞排妹身體,而「有些事,他可以,你不行」,雞排妹主觀上認為自己被性騷擾,難以證明其述非全然無據而有真實惡意,要告成誹謗也是不易。

所以如果翁立友提告誹謗,被不起訴,民眾也一樣覺得,法院(其實是檢察官)認證翁立友有性騷擾,翁立友慘上加慘。

雖然這種法院認證的結果並不正確,但「名譽」不是司法給的,而是社會公眾的輿論給的,如果提告沒有十足把握,那還不如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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