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逃避服兵役,有何刑責?

2025-02-27

藝人王大陸涉嫌裝病逃避服兵役,據新聞報導,他花費百萬元以上委託「閃兵集團」,閃兵集團則尋找可以配合的醫療院所,企圖造假王大陸患有心臟疾病的不實就診紀錄,欲藉此取得免役資格,但王大陸尚未拿不實就診紀錄行騙前,就遭查獲。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處罰規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同法第13條規定:「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以王大陸的情節來說,若是以不實證件(不實診斷證明)交付主管機關以取得免役資格,因法律不處罰「尚未交付」的未遂行為,所以似不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但縱使如此,仍可以觸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醫師如果為了協助王大陸逃兵,而開立不實的就診紀錄、病歷或診斷證明書,即觸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而王大陸則是教唆醫生犯罪之人,則會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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