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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颱風來襲,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縣市政府常會依災情預估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也就是俗稱的「放颱風假」。許多人會疑問:如果法院原本排定在當天開庭,是否仍要依傳票準時出庭?若沒去會不會被法院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論處?
直轄市、縣(市)政府宣布停班時,法院也停止辦公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規定,各機關(包括各級法院與地檢署)均隸屬於地方政府行政區域的機關單位。當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所在地的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司法機關,也會一併停止辦公與停止開庭。
因此,只要所在地縣市政府正式公告放颱風假,法院當日即自動停止開庭,原訂之庭期也隨之取消,當事人、律師、證人或鑑定人都不需要前往法院報到,無需冒險出門。
開庭日自動取消,法院會重新排期
當颱風假結束後,法院會重新安排開庭日期,並寄發新的傳票通知雙方當事人。這項作業是由法院主動進行,當事人無須自行請假或補件,也不會因未到庭而受不利影響。
若案件屬於刑事案件,被告或辯護人也不必擔心會被通緝或撤保,因為整體庭期屬「自動取消」,並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宣判期日的處理方式
若原本當天僅是「宣判期日」,情形略有不同。依各法院的實務作法,宣判期日如遇停班停審時,通常會自動順延至隔日同一時間進行宣判,而不再另行通知。
因此,若你是刑事被告、民事當事人或律師,颱風假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應自行確認法院是否已順延宣判,避免錯過重要判決時點。
地檢署案件亦同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檢署)與法院同屬司法機關,當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地檢署也會同步停止偵查庭、筆錄製作、訊問、羈押審查等程序。案件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之後會再重新安排訊問時間,並通知當事人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