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爆發非洲豬瘟,公務員構成犯罪嗎?談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臺中市梧棲一間養豬場日前爆發非洲豬瘟疫情,經農業部與檢調調查後發現,養豬場業者長期未依規定將廚餘以90°C蒸煮至少1小時,甚至蒸煮設備早已故障,卻仍直接餵食豬隻,並未依規定每日上傳蒸煮照片,還疑似上傳「假照片」敷衍查核,染疫的可能原因,就是在未落實蒸煮就餵食廚餘所導致的。
外界更關注的是:臺中市政府負責稽查的公務員明明應負督導與查核責任,卻長期未落實稽查,導致疫情擴散,不僅造成該場豬隻全數撲殺,更影響全國豬肉供應,出現短暫性「豬肉荒」。
因此有人質疑:既然公務員怠忽職守導致疫情爆發,是否構成刑法第130條的「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怎麼說?
刑法第130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構成要件文件僅有11個字,就是3年起跳的重罪,所以其適用必須非常嚴謹,不能輕易擴大解釋,並非一般公務員出錯就會成立的罪名。
什麼是「廢弛職務」?不是一般疏失就算
司法實務對「廢弛職務」的解釋非常嚴格,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 不是普通過失,而是嚴重怠忽且近似放任
- 必須是公務員「明知」或「可預見」怠於執行職務會造成嚴重危害,卻仍不作為。
- 需接近故意或間接故意,而非一般工作疏忽。
換句話說,若只是判斷失誤、檢查不周、一般性行政疏忽,多屬行政懲處或過失責任,而不會動用刑法第130條加以處罰。
✅ 必須違反該公務員的法定積極作為義務
需回到該公務員的職務內容:例如消防員接獲報案卻拒不出勤,或監獄管理員放任火源,導致重大事故,才可能構成「廢弛職務」。
什麼是「災害」?必須達到重大公共危害程度
「災害」不限自然災害,也包括人為重大事故,司法實務認定須具備:
嚴重性、規模性、涉及公共安全
-
必須足以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
司法院院字第2095號函釋曾指出:監獄內縱火造成多人死亡,即屬「災害」,且可追究看守員未履行職務的刑責。但須注意的是,輕微損害不會構成本罪。
本案能否成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回到養豬場疫情案例,雖然造成全國影響,但本罪仍難成立,原因如下:
公務員有無「故意怠惰」或「放任」?
多數可能屬疏失、查核不周、量能不足,而非故意不查,難達成罪門檻。
非洲豬瘟疫情是否屬「災害」?
疫病擴散確屬公共危害,可被認為是本罪所指的「災害」。
公務員怠忽與災害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雖然目前的調查報告指出,最可能原因是餵食廚餘導致的,但畢竟只是推測,還無法達到「確信」的程度,公務員疏失跟疫情發生,因果關係鍊的建立尚有困難。
為什麼成立本罪相當困難?在於證據
要讓此罪成立,必須具備「嚴重怠忽職守」+「重大災害」+「相當因果關係」三項要件缺一不可。換句話說 ,檢察官須證明:
- 公務員明知不查會爆發疫情仍故意不查;且
- 若有查就能避免疫情發生。
這在舉證上非常困難。因此最後公務員多半只會涉及:
- 行政責任(懲處、申誡、記過)
- 國家賠償責任(若有重大疏失)
因此,即便非洲豬瘟疫情造成全國性影響,但就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成立要件來看:本案公務員即便有疏失、未落實查核,頂多涉及行政責任或其他輕罪,但要構成本罪,仍相當不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