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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其安危,都不禁捏把冷汗,不但有生命身體的高度危險(雇主有沒有幫忙保勞保都不一定,職災還無法領勞保補償),還面臨警察開罰的風險,雖然金額不高,但一旦被罰,數小時的工資收入就不見了。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緩,並責令撤除: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所以依上開規定,車道、中央分隔島都不可以販賣商品、散發廣告物品的,而在車道上賣東西,要說不會妨礙交通顯然是不可能的。不過在實務上,除非是有人檢舉,不然警察也不會特別去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