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無牌拼裝車出車禍,賠償責任更重!特別補償基金理賠後還會向肇事者追償
在中南部鄉下,李伯平時都開著自己改裝的「拼裝農用車」載收成作物回倉庫。某天清晨,他行經產業道路時,不慎與騎機車返家的青年相撞,導致對方當場重傷,送醫後宣告不治。
警方調查發現,李伯的車輛沒有領牌照,當然也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於該車屬於「拼裝車」,根本不符合法定上路要件。死者家屬無法向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理賠,只能改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基金在給付家屬 200 萬元後,依法又向李伯追討同額金額。
李伯這才明白,雖然被害人家屬領到了補償,但這筆錢最後還是得由他自己償還。
拼裝車上路屬違法行為,無牌又無保險風險極高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汽車上路行駛前應領有牌照並完成安全檢驗。拼裝車因未經合法驗車,不得領牌、不得上路,也無法投保強制險。
因此,一旦出車禍,駕駛除了構成違法上路外,還會喪失強制險的「代為理賠」保障機制,最終必須自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強制險制度保障被害人,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也就是說,只要車輛合法上路並有投保強制險,被害人(或家屬)即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代為支付死亡給付最高200萬元,讓加害人實際需負擔的賠償金額大幅減輕。
未保險車輛(含拼裝車)發生死亡事故時,由特別補償基金先墊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因此,若拼裝車肇事導致他人死亡,死者家屬仍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死亡補償金 200 萬元,這筆錢能暫時協助家屬減輕經濟壓力。
特別補償基金理賠後可向肇事者追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換句話說,基金雖代墊死亡補償金,但之後可依法律直接向肇事者請求同額償還。
以本案為例:
死亡補償金 200 萬元,由基金先行給付死者家屬,基金支付後,即可向李伯追討200萬元,若李伯在事故中並非全責,日後可在訴訟中主張比例減免,但仍需負擔高額賠償金。
合法領牌與投保強制險,是駕駛人最基本的保障
合法上路的車輛若已投保強制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會先行理賠,減少加害人需自掏腰包的負擔。
相反地,拼裝車或無牌車因無法投保強制險,一旦釀禍,不但要面臨交通違規處罰,還要自行負擔全部民事賠償與基金追償,一場事故,可能讓駕駛傾家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