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清唱五月天歌曲宣導反詐騙,是否侵害五月天的著作權?

2023-03-19

據報載,新竹市長高虹安為宣導反詐騙,錄製幾段宣導音檔,隨垃圾車播放,其中一段宣導音檔中包含了高市長清唱的兩句五月天「突然好想你」歌詞。

引來反對黨議員質疑未取得授權,而五月天所屬的相信音樂公司,也已主動聯繋新竹市政府與和警察局,希望得知高虹安清唱的歌在哪些垃圾車經過的路段播放,以及播放次數,稱後續會進行版權授權等細節。

》新聞來源:高虹安反詐!五月天名曲「唱2句」惹侵權爭議 竹市警:官網已先下架

不過,先不論道德標準,此舉真的有構成侵權嗎?在法律上,真的要取得版權方的授權,才能在宣導音檔中清唱?如果是同一標準,立委高嘉瑜四處唱歌,或Youtube上一堆翻唱歌曲的影片,為何從未被質疑侵權呢?

清唱歌曲錄成音檔播放,屬於「重製」、「公開播送」

翻唱別人的歌曲,於錄製成影片或音檔後,再使用設備對公眾重覆播放,屬於「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的行為,也屬於公開播送的態樣。

而重製、公開播送的權利,固然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但並不代表一有重製、公開播送他人著作的行為,就一定違法,重點是重製、公開播送,是否可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若能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支持,縱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亦不會構成侵權。

清唱兩句歌詞,並用於反詐騙宣導,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在高虹案的案例中,雖然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列舉的合理使用條文,但「合理使用」,並不限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64條所列舉者,只要能通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審查基準者,仍屬於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而且也不須同時符合四款要件,只要利用的程度與著作權法列舉合理使用情形相類似或更低,以第65條所定標準審綜合觀察後認屬合理者,即為合理使用。

市長清唱兩句歌詞並藉由垃圾車播放,雖然屬於重製他人音樂詞、曲著作及公開播送的行為,但政府宣導自然是以公益目的而非營利目的(符合第1款的非營利),也只清唱兩首歌詞,而且連配樂也沒有,占整首歌曲比例甚低(符合第3款的利用質量及比例低),而且此舉不會對五月天及其公司的商業利益有所損害,反而可能有宣傳效果(符合第4款的潛在市場與價值影響低),應認為「合理使用」而不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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