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希派涉嫌吸食大麻,刑事責任為何?

2022-01-01

吳宗憲之子吳軒睿(鹿希派)涉嫌吸食大麻捲菸,遭警察以現行犯逮捕,訊後檢察官以10萬元交保,爸爸吳宗憲沉痛得表示希望法官從重量刑。其實單以施用毒品的行為,並非重罪,而且第一次施用毒品者,並不會受到刑罰處罰。

首次施用毒品被查獲,於勒戒完畢後,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大麻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施用大麻有刑責,但需要跟同法第20條的規定搭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依上開規定,第一次施用第1、2級毒品,或距上次施用毒品查獲已逾三年者,檢察官須向法院裁定勒戒,通常進入勒戒所約3、40天後即可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而出所。而檢察官就需要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這整個程序下來,不涉及到量刑,被告也幾乎不會遇到法官。

鹿希派因為星二代身分,第二次被檢察官凹

2018年時,鹿希派就因為「炸臺北市政府」的恐嚇公眾言論遭檢察官偵辦,最後接受檢察官以「繳納公庫50萬元」為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吳宗憲對此還有所抱怨。

其實以這個犯罪情節,鹿希派就算不理檢察官,讓法官判決,其刑度也是拘役或數月有刑徒刑的程度而已,若以理論上最重判到6個月有期徒刑,以法院多以每日1000元的易科罰金標準,鹿希派的代價也只有18萬多元而已。

檢察官所定的50萬元緩起訴條件,講難聽點就是因為他爸爸是吳宗憲,故意開很高的金額凹這一筆,或是擔心以一般被告不到10萬元的行情價(或是只要做社會勞動),新聞報導出來時,檢察官怕被罵。

而這次施用毒品的案件來講,施用毒品的被告絕大多數都是無保請回,連交保就不需要,這次鹿希派被命10萬元交保,其實也是跟一般被告有明顯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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