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抵押權「流抵約款」?

2020-01-03

在設定抵押權的時候,可不可以約定「屆期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直接移轉予抵押權人」的條款?白話來講,就是到時候還不出錢,直接拿土地抵債,不需要再透過強制執行拍賣的方式取償了。這種約款稱之為「流抵約款」,民法是如何規定呢?

清償期屆滿後,可訂定契約移轉所有權給抵押權人

民法第878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本條適用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訂立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之契約。若想在「抵押權設定時」或「擔保債權屆清償期前」即約定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就要使用下面的「流抵約款」了。

設定抵押權時、清償期屆滿前,流抵約款為何?

民法第873條之1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抵押權人依流抵約款取得所有權時,當事發生清算債務的效力,就提抵債的概念,所以如果抵押物的價值大於債物,抵押權人還要拿錢補償所有權人(未提出補償前,抵押人可拒絕過戶)。

流抵約款必須必須登記,才能成為抵押權之物權內容,發一物權效力,而足以對抗第三人。例如抵押權之受讓人或抵押物之受讓人。

抵押權人受讓抵押物所有權人,抵多少債如何計算?

抵押物價值估算的時點,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時」,應以市價及抵押權人實際上可獲得的金額為準,所以應扣除土地增值稅等稅賦、前次序抵押權之擔保債權、其他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