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交給別人打字,是否有效?

2020-04-09

遺囑一定要自己寫嗎?其實不一定,也可以交由他人書寫,這就是所謂的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知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而負責筆記遺囑內容者須為見證人中之一人,那假設代書或律師為見證人兼代筆人,在筆記遺囑內容後,將筆記交給助理用電腦打字、列印,再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則代筆人究竟是律師還是助理呢?

由代筆人筆記遺囑內容後,另交由他人打字,並不違法

關於此問題的爭點在於,所謂的「筆記」,是否需要見證人兼代筆人從頭到尾自力完成?而不能由他人提供協助?

因為如果不符合法條的筆記要件,則代筆遺囑就有無效的疑慮,事關重大!

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

依上開實務見解,代書、律師等代筆人手寫筆記遺囑內容後,交由助理打字是可以的,因為在此情形下,助理只是將遺囑內容繕打出來,只是內容、意旨均與代筆人筆記內容、立遺囑人意旨相符,均不致違法,代筆遺囑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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