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告訴人,並無撤回告訴之權

2023-03-28

所謂代行告訴人,係指告訴乃論的犯罪,需要被害人本人或其配偶才能提告,但如果被害人本人失去意識、又無配偶可獨立提告時,基於公平正義,檢察官可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為被害人提出告訴。

其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而我們又知道,告訴乃論之罪,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代行告訴人有提出告訴之權,那是否有撤回告訴之權呢?

代行告訴人並無撤回告訴之權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9號判決:「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業經司法院著有院解字第三六五八號解釋可稽。」

代行告訴人僅有「代為提出告訴」的權利,其實代行告訴人本身並無告訴權,只是「代為提出」而已,自然沒有撤回告訴的權利,而且代行告訴人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意涵,避免犯罪因為無人可提出告訴而陷於不能追訴的情況,才設計此一制度,當然也不應允許代行告訴人可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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