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向買賣雙方收取逾6%的報酬,有何罰責?須退費嗎?
甲委託A仲介公司幫忙出售土地,經A仲介公司媒合後,找上乙願以1800萬元購買土地,而A仲介公司則分別向甲約定成交價4%、向乙約定成交價4%,合計共8%(144萬元)的報酬,甲、乙也都支付完畢,但事後甲、乙私下聊天時發現A仲介公司竟向買賣雙方收取這麼高的報酬,甲、乙有何權利可以行使?A仲介公司又會受到什麼處罰?
仲介業者向買賣雙方所收取的居間報酬,合計不得超過成交價的6%
不動產經紀條例第19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第1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仲介業務屬代理、居間性質,應收取合理之報酬,因此明定經紀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依交易當事人簽訂買賣、互易或租賃契約之價金或租金計收之,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如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計利息後加倍退支付人,以杜絕消費者因缺乏充分的市場資訊及健全的估價系統而被收取超價報酬之情事發生,而向買賣雙方收取的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格的6%。
收取超過6%報酬之部分,應加計利息、加倍返還
依不動產經紀條例第19條第2項之規定,違反收取報酬不得逾6%之規定者,業者應加計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加倍返還。
以本文所舉的案例來說,A仲介公司最高僅能收取合計6%的報酬,卻向甲、乙雙方各收4%合計8%的報酬,意即甲、乙各有1%(18萬元)的報酬是不法收取,依前揭規定,甲、乙可訴請A仲介公司「各」退還加倍計算後的36萬元及利息。
不法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者,另有行政處罰
不動產經紀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仲介業者違法收取逾實際成交價額6%之報酬者,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至3年,處罰並不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