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時不能忽視的權利

2019-11-17

夫妻離婚時,大家應該都知道夫妻財產需要處理,不過大部分人都把財產分配概念誤認為贍養費,錢少的一方,可以向錢多的一方要求財產的一半,不過這樣的觀念並不正確。

而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繕養費要件嚴格(須判決離婚、請求一方無過失、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並不容易請求,而實際上分財產的權利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1030條之1。

結婚後財產增加比較多的一方,需要分錢給少的一方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條寫的落落長,不過內容就是幾個重點,最要重者為:

  • 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我們把夫妻結婚前已擁有的財產稱作「婚前財產」,而結婚後所增加的財產稱作「婚後財產」,而法律是推定說,夫妻是一個家庭的結合,夫、妻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另一半配偶都有提供有形、無形的助力,所以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婚後財產應該做一個合理公平的分配,所以依上面的分配計算式,就會產生夫妻婚後財產相等的結果。

繼承、受贈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分配及婚後財產的計算

繼承、無償取得(贈與)、慰撫金等財產,因為與夫妻的家事分工、勞務的付出較無關連,所以法律明確規定以上三類取得的財產,並不會進行婚後財產的計算及分配,應從婚後財產中扣除。

應於婚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請求

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若要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留意時效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若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建議在2年內一定要請求)

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可併同離婚訴訟一併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後另外起訴請求。

請求權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對方的財產資料、金額,以及自己的財產資料、金額,按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做計算,不過在實務上這是一個大工程,訴訟中也涉及財產資料的調查,且有高度的技術性,宜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剩餘財產分配是否鐵板一塊?可調整或免除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是在於保障在婚姻關係期間犧牲工作、時間,為家庭勞務、照顧子女付出的一方,但如果婚後財產的增加與其無關,或有浪費成習、好吃懶作、離家不歸的狀況,既不應讓其享有分配的權利。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亦有調整、免除的條件規定,請參閱以下文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修法,終於有了較明確的評判基準」。但本次修法並未溯及既往,所以在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前已發生之婚後財產,仍適用舊法之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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