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範圍,以實際損害額為限

2019-10-22

擔心愛車出車禍時,對方肇事車主沒錢賠嗎?投保車體險是避險的好方法,發生車禍時可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而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賠償車主修車費用後,可以再向肇事者代位求償。

例如車主修車費用為50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後,可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向肇事者(如有過失)求償,不過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多少,就可以跟肇事車主求償多少呢?

代位求償金額,以被保險人實際損害額為限

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民事判例:「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為限。」

依上開判例意旨,保險公司可以向肇事車主代位求償的範圍,以損害額為上限。所以保險公司實際可以代位求償金額,仍須加計折舊、過失相抵等應扣除之金額。

而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理賠多少,就先代位求償多少,被告民眾應留意自己可主張的權益,適時提出抗辯,賠償實際損害額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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