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後,租金是否受抵押效力所及?

2019-11-19

老王有一棟房屋,靠著出租房屋來收租金,不過老王有資金需求,向老陳借了500萬元,條件是老陳在老王的出租房屋上設定有抵押權,後來老王還不出錢,老陳於是損行抵押權,請法院扣押拍賣老王的房屋,而房屋遭扣押後,房客的租金是否也受抵押權所及呢?租金是誰有權利跟房客收?是老王還是老陳?

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孳息

民法第863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民法第864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跟本案有關的是民法864條規定,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在抵押物而言,大多是指不動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而取得之租金,而何時抵押權人可以收取租金?命承租人不得給付租金予抵押義務人?依下列標準定之:

  • 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抵押物扣押前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 抵押物所生之法定孳息,必須為抵押物經扣押且將扣押情事,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後,始能為抵押權所及。

所以法院尚未查封抵押不動產時,租金都還不受影響,但法院查封抵押不動產後,抵押權人應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告知查封情事,才能命承租人不得再給付租金給抵押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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