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開庭流程,被告出庭要請律師嗎?

2019-08-06

收到刑事傳票,自己的身分還是「被告」,相信一般民眾都會惶恐不已,而新聞上曾看到的逮捕、拘提、收押強制處分,會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這都是民眾常會問的問題,以及出庭要不要請律師?請律師有什麼好處?讓我們為您說分明。

收到傳票後該做什麼準備?

被別人提告,並不代表自己真的犯罪,檢察官調查之後,可能會還給您清白,但未經調查,檢察官也沒有通天本領直接認定沒有犯罪,所以配合調查程序,也是國民的義務了(雖然倒楣,但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地檢署傳票收到時,通常距離開庭時間約1至2週,切勿什麼都不做只等開庭,傳票上雖然不會寫案件事實,但會寫案由,而真的毫無理由被誣告的機率不高,您應先回想是否曾與人發生衝突或金錢糾紛,推敲可能被何人告、告什麼事情。是否是一場誤會呢?自己有什麼有利的證據或主張可以提出

要不要請律師呢?

請律師當然是有加分的作用,但如果律師面對諮詢的當事人,直接回說當然要請律師!要趕快請!似乎也不是很負責任。畢竟請律師有金錢成本,這是當事人要去考量的,重要的是讓當事人知道請律師對自己有什麼幫助,是值得花這筆錢的。

律師的服務有很多種,除了全案委任外(書狀、出庭、諮詢討論),也提供單純書狀或法律諮詢的服務。全案委任的服務最透徹,全程陪同偵查程序,但費用也最高,有時候律師瞭解案情後,若當事人經濟能力有限,也可供當事人選 擇服務的範圍,如果案情單純,當事人理解表達能力也尚可,請律師寫答辯狀,自己出庭也可以的。

不過所有的開始都是要先跨出第一步,找律師先進行法律諮詢,才能知道開庭的程序、要注意什麼地方、該如何回答檢察官的問題、如何蒐證等等,而委託律師事務所或到政府機關免費法律諮詢等,都是諮詢的方式,當然免費法律諮詢的時間較有限,可以讓您有一個初步的案件處理方向,但還不能直接解決問題,最後還是要委託一個您信賴的律師。

刑事開庭時,律師雖然可以為被告辯護,但檢察官詢問事實時,只有被告能回答,律師不能代為回答(律師不是在場人,所知係被告轉述,不可代答事實),而諸多被起訴的案例,常常是因為被告不知如何回答,回答內容有誤,而檢察官又未給予足夠陳述時間所致。而律師可藉由經驗,事先模擬檢察官可能訊問的內容,對於回答項目先做一個預演,讓被告可以放心得出庭陳述。

偵查庭的開庭流程

務必在開庭的當天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等待開庭,有關第幾偵查庭及法警室報到事宜,可參考我們另外專文-「地檢署傳票沒寫第幾法庭開庭,該如何查詢?」。

接著到開庭的偵查庭外等待,偵查庭外會有螢幕顯示開庭進度,快輪到自己的案件時,法警會出來呼喊是否有開庭民眾要報到,此時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即可(身分證要提供給法警,開完庭才可取回),不久後法警會再出來請被告入庭。

人別訊問

進入偵查庭後,於被告座位坐著,正前方穿紫色法袍者即為檢察官,檢察官會先詢問被告的人別資料(請被告說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如果自己沒有住在戶籍地,或希望公文寄到別的地址,須在這個時候向檢察官陳明,書記官即會更改您的地址。

告知所涉罪名及訴訟上權利

檢察官接著會告知所涉罪名(傳票上所載罪名,但也可能有其他傳票上沒寫到的),另告知訴訟上權利:可保持緘默、可委任律師(如為原住民、中低收入戶身分,可請求法律扶助者,可請檢察官轉法扶審核是否提供律師辯護)、可聲請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

實體訊問

檢察官接著會訊問被告問題(何年何月何日做了什麼事?跟誰發生什麼關係?提示證據等),採一問一答的方式,當事人應留意眼前的螢幕,書記官繕打的內容會顯示在上面,應核對是否正確。若檢察官複述叫書記官打的文字,跟自己的意思不符,也務必要反應更正。

這個部分是偵查庭的核心,若有先跟律師諮詢過,對於程序就會有一定的瞭解,也會發現檢察官問的問題,很多問題律師已經提示過了,事前知道回答的方向,就不會太緊張,也對自己有利。

檢察官訊問完被告後,會請律師有何辯護意旨表示,律師會就事實、法律上意見為被告辯護。

而除非被告所犯為重罪且係遭拘提到案(就不會發傳票了),通常開庭完後檢察官就請被告離開了,不會聲押或命具保,不過也要看實體案情,事前跟律師討論因應較佳。

開完偵查庭後該做什麼?

開完偵查庭不代表偵查程序結果,若有其他尚待釐清事項,或有其他證據待調查,檢察官可能會再通知開下次偵查庭,檢刑事偵查案件也不會像法院訴訟案件會定宣判日期,就是等待後續通知,但也不是什麼都不做。

開完偵庭後,建議當事人和律師討論,整理開庭情形及檢察官所問、及當事人回答之內容(律師會做筆記),若有回答較不完整的地方,應另外再提出答辯書狀補充,若有對自己有利的證物或證人,應即時提出或請檢察官傳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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