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著手的判斷標準

2020-05-17

所謂未遂犯,係指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卻未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而言,行為人的行為至何時點,始可認為已達著手實行的階段,是可否成立未遂犯的關鍵問題,而著手時點之判斷主要有下列各說:

  1. 形式客觀說:行為人已開始實行嚴格意義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始為著手。 
  2. 實質客觀說:行為人為與構成要件行為具有「密切關聯性」的舉動,而該舉動以自然的觀點認為係構成要件的一部分,則為著手。 

  3. 主觀說:行為是否已達著手實行的行為階段,應就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為斷,若依行為人的犯意及其犯罪計畫,而可判斷犯罪行為已開始實行者,即可認定為著手。 

  4. 主客觀混合說(印象理論):依行為人的犯罪計畫或對於完成犯罪行為的主觀認知,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的實行行為,而在行為人主觀的想像中,這種實行行為若繼續不中斷地進行,勢必直接導致構成要件的實現,行為人假如開始實行上述的行為,即屬著手實行。簡而言之,是以行為人的認識為基礎背景,再以一般人角度觀察該行為與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具備密切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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