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普通人也能輕鬆懂

2019-12-27

您是否聽過刑法上有一條「背信罪」,從字義來看,背信就是違背信用,而違背承諾、不守信用就成立背信罪嗎?當然不是了,背信罪規定於刑法財產犯罪一章,所以勢必是圍繞著財產損害、不法利得意圖等要件,並不是違背信用就一定成立背信罪,讓我們看看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什麼是「事務」?什麼是「違背任務」?分述如下:

  • 為他人處理事務:
    本罪的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係指受他人(通常是被害人)委任(一定要有委任關係,很重要),為其處理財產上事務之人。

    【何謂背信罪所指之事務?】
    1.限於合法的事務。
    2.限於與財產利益有關之事務。
    3.限於具有裁量權之事務
    :這個要特別解釋,行為對於事務處理必須有裁量權(有決定如何處理的權限,就算沒有完全的決定權,至少也要有部分),若只是無裁量權的機械性事務,例如助理受老闆指示去銀行存錢,則非背信罪所指事務。

    【是否限於對外與第三人發生關係之事務?】
    1.權限濫用理論說:事務限於對外與第三人發生關係之事務,若僅係行為人與本人間之事務,則不屬之。
    2.信託違背理論說:事務包含對內與本人、對外與第三人發生關係之事務。←實務

    【是否限於作成法律行為之事務?】

    1.權限濫用理論說:限於作成法律行為之事務。
    2.信託違背理論說:包含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之事務。←實務

  • 違背任務
    違反與本人信任關係,在「與處理事務有關之範圍內」,做出違反義務之行為,包含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


  • 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

  • 造成本人整體財產上可預期發生或必發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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