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提存於法院的假執行擔保金如何取回?【附書狀範例】

2021-06-04

未確定的判決,原告可持法院准予假執行的前審判決,將擔保金提存至法院後,對被告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被告也可以依前審判決,將判決應給付之金額提存至法院(反擔保)以停止假執行。

這些原告或被告繳納給法院的擔保金,在訴訟終結前,都由法院所保管,但如果訴訟結束了,該如何向法院取回擔保金?

擔保金的用途是什麼?

我們要先知道,這個擔保金的用途是什麼?

像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先為終局執行的程序,都是在判決確定前,讓債權人先保全或滿足債權的手段,但既然還沒判決確定就先強制執行了,難保最後的判決結果變成是一場誤會,誤查封、誤強制執行了,這時候,債務人的權益如何彌補?

所以才需要由債權人先繳納擔保金到法院,才准予強制執行,而這筆擔保金,就是當誤查封、誤強制執行時,讓債務人舉證其因強制執行所受損害後,得從中取償。

同樣的,債務人為免於假執行、免於假扣押所為的反擔保,先讓強制執行程序停了下來,若之後債務人還是敗訴,則反擔保金,就是利於債權人對之強制執行、取償之用。

如何向法院聲請取回假執行的擔保金?

承前所述,擔保金的功用,在於確保受擔保利益人之後的取償權。而在訴訟終結後,擔保金一直擺在法院也不是辦法,可是如果冒然讓擔保人領回,又可能損及受擔保利益人的取償權,所以需要一個衡平的作法,例如設計一個制度,推定受擔保利益人無意取償時,就讓擔保人領回。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第106條前段規定:「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第一步:催告對方行使權利

依前述規定,想要領回假執行擔保金者,要先「催告」對造限期對擔保金行使權利,催告的方式有兩種:

  1. 自行寄存證信函:寄「存證信函」給對造,催告對造若有意對擔保金行使權利,應於函到後20日內行使,否則我方即向法院申請領回擔保金。
  2. 請法院發文催告:請法院寄發對造「限期行時權利通知函」,催告對造若有意對擔保金行使權利,應於法院所定期間(法院定的時間可能比20天還長,例如30天)內行使。

第二步:對方未行使權利,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所謂「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當對造收到通知,未向法院起訴主張強制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時,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向法院提出聲請,應書立「民事返還擔保金聲請狀」,檢附:訴訟終結之證明文件(例如確定判決)、提存書、催告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向法院遞狀聲請。法院審核通過後,會下「准許領回提存物」之裁定。 

取得裁定後,填寫「取回提存物申請書」,向法院提存所提出申請。接著先回家,再依提存所告知的時間,到法院提存所領取法院准許領回的文件,到法院配合銀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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