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事假,雇主可以不准嗎?

2020-05-24

上班時間,兒子的幼兒園打電話來通知小朋友感冒了,可是沒有家人可以幫忙接回小孩,只能趕緊向公司請事假,結果主管不准假。如果迫不得已還是直接去接小孩,公司可以記曠職嗎?勞工請事假,雇主有否准的權利嗎?

若勞工確有事故須親自處理,雇主不得否准事假請求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所以關於事假的請假事由,係指「有必須親自處理事情之正當事由」。故依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雖然並未規定雇主有准事假的義務,但核其精神,重點仍在請事假的原因是否符合「事故須親自處理」、「理由正當」、「已請事假一年內尚未達14日」的條件,例如旨例臨時需要接小孩的情形即屬之。

而考量請事假的情形,多出於臨時或緊急事故,雇主亦不得苛求勞工須提前提出。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依前揭規定,本來就允許勞工在急緊事故時請事假,惟雇主確實可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勞工提出請事假有關之證明(但應從寬認定),若勞工請事假事由為不實,或毫無理由請要求請事故,雇主仍可否准而記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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