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郵政劃撥繳納罰鍰,手續費應由義務人負擔?

2019-10-10

收到行政機關的裁處書時,端詳隨函所附的匯款單時,是不是發現到繳款金額怎麼比受罰金額多了30元?例如違反勞動基準法被罰20000元,繳款單的金額則是20030元,其餘這多出來的30元是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但受處分人(義務人)可以拒繳這30元嗎?

繳款單多了30元的合法性?

這30元並不是罰鍰的一部分,而是金融機構所收的手續費,而這30元,性質上係債務人因清償債務所需負擔的費用,所以裁處機關希望由義務人負擔,尚屬合理。

如果義務人不願負擔30元,可以至行政機關現場繳納,就不用付這個手續費了。

拒繳這30元會怎麼樣嗎?

如果您是有個性又有原則的人,堅持只匯款或郵政劃撥罰鍰數額,這30元不繳,會有什麼不利後果嗎?

首先,金融機構轉給裁處機關的金額,就會少了30元,這手續費是一定會收的,而裁處機關對於這筆罰鍰,會紀錄少繳30元,義務人是未完全清償的狀態。

為什麼義務人不能主張自己繳的金額抵掉全部罰鍰呢?雖然行政罰法對此無規定,但依民法清償債務的法理,債務人清償的金額,其抵充是有順序的,第一是先抵充「費用」(手續費就是費用的其中一種)、次充「利息」、再充「原本」,所以手續費30元一定是最先抵掉的,所以你抵充罰鍰原本的金額就少30元了,就是沒付完的意思。

不過待執行金額不到300元時,裁處機關是可以裁量決定不再移送執行的,通常也不會為了30元去移送執行(行政成本遠遠超過),承辦人遇到這種情形會很困擾,不建議這麼做。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