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撤銷假扣押後再脫產,是否還會觸犯毀損債權罪?

2020-08-05

某A積欠B共600萬元的債務,A知道B最有價值的財產是一筆價值800萬元的土地,若能扣押這塊土地,就可以慢慢打官司不怕被脫產了,但假扣押需要跟法院繳納擔保金,通常是聲請扣押金額的1/3,600萬元的1/3就是200萬元了!B不想拿出這麼多擔保金,所以先以100萬元範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也准許了(擔保金33萬元),B順利查封了A的土地。

豈料,A不久後拿100萬元到法院反擔保,假扣押因此被撤銷,接著A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C,明顯就是脫產了!這時A可以提告刑法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嗎?

A移轉土地所有權的時候,是否是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呢?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是在處罰脫產行為,但其實適用條件較嚴格,必須債權人取得法院確定之裁判、假執行判決、調解筆錄、經公證有逕受強制執行約款之契約、法院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執行名義後(債務人也知悉),為了避免被執行而脫產,才受本條處罰。

而這個案例的爭議在於,A移轉土地所有權的時候,是否是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呢? 

B所取得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確實是一個執行名義,得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假扣押的執行,債務人若依假扣押裁定所定之金額提供反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在本例就是提存100萬元)而撤銷假扣押,則假扣押的執行程序即已終結,就不屬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狀態

而且,債權人既然選擇只以100萬元範圍聲請假扣押,而債務人也提出了100萬元到法院作為反擔保,就足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利了(誰叫你只主張100萬元呢?),所以無法認為B有毀損債權的犯意

律師觀點

以這個結論來說,或許不少人不能接受!他X的這行為就是脫產啊媽的!

可是刑法畢竟有謙抑性、最後手段性,刑法第356條的構成要件定在那裡,若不符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條件,卻實無法處罰他。債權人也僅能循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的規定去討回脫掉的財產了。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在選擇假扣押的金額時,金額少一點固然有機會用比較低的擔保金去扣到別人的高額不動產,但對方同樣的,就可以用較少的成本去達成脫產目的,這是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必須事先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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