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監護宣告裁定,但未陳報監護人財產清冊,有什麼不利後果?

2019-08-20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家中長輩罹患失智症,導致失去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力(無法表達,聽不懂別人講什麼),這種情形所在多有,但如果貿然處分長輩的財產,可能會有法律刑責,為了有效處理長輩的個人財產,為其規劃未來生活,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取得監護宣告裁定後,法院的裁定主文會寫「一、選定○○○為○○○之監護人。二、選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於裁定後二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有些民眾以為拿到裁定就沒事了,未開立監護人的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會有什麼後果呢?

未陳報財產清冊,不得處分監護人財產

民法第1099條第1項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第1099條之1規定:「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所以監護人應於監護裁定後二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監護人名下財產表列後陳報法院,格式呢?上網Google就有了,司法院網站有範例。而如果沒有陳報財產清冊,監護人只能做管理財產的必要行為,不得處分財產

而什麼是處分財產呢?出賣就是典型的處分行為了,例如聲請監護宣告的目的,就是要處理長輩名下的財產,但民法也規定,監護人關於不動產的處分,是需要經過法院核可的,所以未陳法財產清冊,監護人就不可以處分財產,當然就法院就不可能同意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了

不過二個月的陳報期間為訓示期間,超過二個月並不當然發生失權效果,監護人仍應儘速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還有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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