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可以返家探視家人嗎?條件為何?

2021-03-16

 懷孕甲女的先生乙男因案入監服刑,甲女接近分娩,乙男可以用「陪產」的理由申請出監嗎?

其實沒有這麼容易,我們要有一個觀念,既然犯罪入監服刑,國家豈會容許受刑人以個人因素而出監?所以受刑人返家探視的條件是嚴格的,以下說明之。

受刑人得返家探視的法律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28條規定:「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乃監獄之根本大法,受刑人的重要權利義務均規定於該法中,第28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受刑人的重要親屬死亡者,受刑人得向監獄申請「返家探視」一日。

同條第2項另規定「重大或特殊事故」,亦可申請返家探視,但重大或特殊事故之定義尚非明確,故同條第3項授權法務部另訂行政命令加以明定之。

故法務部據此訂定了「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詳細規定返家探視的要件、程序。

受刑人得申請返家探視的情形

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

  1. 申請期限: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2日(所以不能參加告別式)。
  2. 所需文件:死亡證明書、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

  1. 申請期限: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3日內。
  2. 所需文件: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

  1. 申請期限: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2. 所需文件: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之文件、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探視時間多久?

這三種返家探視的情形,依據都是監獄行刑法第28條第1項,所以探視期間都是24小時為限。另外,返家探視所生之個人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收容人自行負擔。 

監獄仍有准駁與否的權力

並非符合前揭要件,就一定可以返家探視,監獄仍有裁量權限。不過以旨例而言,妻子懷孕並非病危,所以是不得藉此申請返家探視的。

受羈押被告亦適用

收容人包含「受刑人」及「羈押被告」,所以除了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外,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若符合前揭返家探視之條件,亦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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