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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若有未成年的小孩,除了監護權的約定外,扶養費的給付也是一個重點,有些父母有約定每個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而有些父母則是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另一方不用付扶養費,這些夫妻(父母)間的協議,效力如何?事後可不可以變更?
父母間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約定,僅拘束父母雙方,不及於子女
父母之間,在離婚協議書、調解筆錄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擔約定,是父母之間的契約,自有拘束雙方的效力,但小孩並不是契約的當事人,只是關係人,父母間的約定,實際上並不及於未成年子女。
監護人、主要照顧者,仍可替子女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請求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在家事事件上,法院特別重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事後是否還可以重新請求扶養費,須區分三種情形判斷:
父母間關於小孩扶養費的約定,不拘束小孩,但於父母間仍有拘束力
縱上所述,父母即使約定了扶養費的協議,但其效力並不強,並不能免除對方事後再來爭執扶養費的風險,因為法院無法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顧。
約定不用付扶養費的一方,若經濟能力允許,應該意識到,子女是自己的血肉,完全不給付扶養費,也不是一個值得鼓勵的行為,理性面對家事問題,為子女著想,才是正確的態度。
但當時自願負擔全部小孩扶養費的一方,還是應尊重當初的約定,因為此協議在父母間仍有拘束力,如果故意再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則有違約疑慮而有損害賠償責任(可參閱文末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