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收養?成年人跟未成年人有什麼不同?

2019-09-28

收養是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養子女經養父母收養後,與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停止而非消滅,所以收養是可以終止的,終止後回復與本生父母的親子關係。而終止收養的情形有三種,分別為「合意終止收養」、「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以下解說適用的情形。

合意終止收養

合意終止收養適用於養子女已成年(滿20歲),應以書面為之,然後雙方一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是最單純的。

聲請許可終止收養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時(未滿20歲),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僅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才會許可終止收養,如無正當理由,是無法獲得法院許可的,以免養父母任意拋棄養子女(既然要收養,就不要棄養),而養子女不聽管教、品性不好等等,都不是終止收養的正當理由。

如果養子女未滿7歲,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代表小孩一方),完全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如果滿7歲未滿20歲,其終止收養的意思表示可由小孩為之,但須經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

另一種情形呢,則是養父母死後,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因為這時養父母死亡,無法為終止收養的合意,所以需要向法院聲請許可。而同樣有滿7歲、7歲至20歲的程序規定。

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是適用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無法達成終止收養合意,在一方有可歸責的事由時(以下4種情形),可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1. 對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 遺棄他方。
  3.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不過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時,法院也只能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准許終止收養關係,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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