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換(核)發債權憑證?

2019-08-02

民事上的金錢請求權利,都有時效的限制,當取得確定判決時,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除了是表彰債權的證明外,也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那債權憑證又是什麼呢?和判決書有什麼不同?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須檢附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正本,而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債權未足額清償時,法院會直接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不會返還判決書正本,之後債權人要查債務人財產、再聲請強制執行,就是用這張債權憑證。

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聲請強制執行未足額受償

查得債務人有財產,向法院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而執行結果未足額受償時,法院會再核發新的債權憑證,或是在繼承執行紀錄表上記載本次執行的日期,即發生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之效果。

直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若查不到債務人現有財產,但仍必須延續時效,可直接向法院陳明債務人無財產,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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