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訴訟救助」不等於「不用負擔裁判費」

2019-09-20

民事訴訟的原告,向法院起訴時須繳納一筆裁判費,不繳的話法院就不會審理案件,而原告請求的金額越高,則裁判費就越多,但如果訴訟標的金額達數百萬時,費用就是一筆負擔了,對於經濟能力不佳的原告,可能因此無法開啟訴訟程序。所以有訴訟救助的制度,讓原告可以免繳裁判費。

何種情形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其實訴訟救助也不是國家給予啥救助,就是先不跟你收裁判費而已,不先跟你收錢,叫作救助,好像也有點牽強,不過法條這樣寫,就不深究了。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裁判費,而原告須提出無資力之證明文件,例如中低收入戶或須扶養親屬、導致無資力之相關證明。而法扶的受扶助人,則法律扶助法規定法院應准許訴訟救助。

訴訟救助不代表國家不收裁判費,如果敗訴,仍會被法院追繳

我們要記得訴訟救助的一個重要概念,訴訟救助不是原告免繳裁判費,而是暫不需繳納裁判費。而裁判費的負擔,是看訴訟勝敗結果來決定的,如果原告敗訴,則法院會依職權核定裁判費數額,命原告繳納(起訴時讓你暫時不繳,現在你敗訴,訴訟結束後就不會手軟了,該繳的錢還是要繳),如果不繳,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反之,如果最後勝訴,國家就會轉向被告追繳裁判費用,原告就確定不用繳納裁判費。

所以呢,不要因為可以訴訟救助,暫不用繳裁判費,就肆意提高無獲勝訴可能的請求金額(尤其是法扶受扶助人),不然訴訟結束後,還是會被法院追繳裁判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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