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毒品,還沒收到錢就被抓,是既遂還未遂?

2020-06-13

販賣毒品是刑法上的重罪,例如最常見的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論賣多少,只要賣一次既遂,刑度就是10年起跳。這類案件的被告,假若認罪,拼的就是盡量減刑,而既、未遂的刑度,最多可以減到一半!

而有的人買毒品會賒帳(例如朋友之間),被告可能會提出雖然毒品給了,但「還沒收到錢」的抗辯,還沒收到錢,可以算是販賣毒品未遂嗎?

若基於營利意圖而交付毒品,縱尚未取得價金,仍屬既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販賣」,係指有償之讓與行為,包括若以償債或作為勞務之報酬而抵作工資、「金錢買賣」或「以物易物」(即互易)等態樣在內;祇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藉以營利的意圖,而在客觀上有以毒品換取金錢或其他財物之行為,即足當之;至於買賣毒品之金額或所換得財物之實際價值如何,以及行為人是否因而獲取價差或利潤,均不影響販賣毒品罪之成立。

刑法上之「販賣」,以行為人有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或二者兼而有之者為構成要件,亦即以物品是否已經交付買方,作為既遂、未遂之區別標準,至賣方已否收得對價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參照),是以,縱使毒品價金尚未收受,如已將買賣標的物毒品交付予購毒者,無礙於販賣毒品罪業已既遂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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