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退租,房東可要求承租人變更營業登記地址

2020-05-20

商號、公司均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而商號的營業地址如果是承租而來,那日後退租時,正常情形下,承租人也會主動辦理營業地址的變更。

不過承租人如果是欠租遭房東終止租約,可能就懶得再去辦營業地址的變更登記了,而自己的房子有其他商號設立登記在這,房東也會覺得不舒服,所以房東在提出遷讓房屋訴訟時,可一併請求法院判命承租人應將營業登記地址遷出。

請求「地址遷出變更登記」之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租賃關係屆期或終止後,承租人再繼續將商號登記地址設於原本承租的房屋即無正當理由,依一般社會常情,出租人對房屋之使用收益確有不利,例如收受與己無關之郵件或文書、影響稅務機關稅負認定等,妨礙房東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

房東可請求法院判決命承租人向主管機關辦理地址遷出之更變登記。若承租人在判決後仍不辦理遷出登記呢?出租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遷出登記屬於不可代履行的事項,法院得對承租人裁處怠金直到辦妥遷出登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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