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可以緩刑嗎?談刑法第59條的適用範圍

2019-07-17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罪之。」

如果以性器進入或接合別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以自己身體其他部位(例如口、手)進入或接合別人性器、肛門,在違反他人意願的情形下,就會成立強制性交罪,法定最低刑度為3年有期徒刑,屬於重罪。而本罪有機會獲得緩刑而不被關嗎?

原則上不能獲得緩刑,但仍有機會

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之一為「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強制性交罪的最輕刑度是三年,所以是不能獲得緩刑的犯罪類刑之一。

但仍有例外,就是法官是否願意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若法官適用本條規定,最多可減輕一半刑度,最強制性交罪來說,就是可以減到一年六個月,就符合緩刑的「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條件了。

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條件

所謂「情可憫恕」不可浮濫認定,雖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9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第3301號判決均認為,「刑法第59條和第57條量刑事由並非截然不同之範圍,法官在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由,係法官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但綜觀實務判決,至少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不能有刑事故意犯罪紀錄、坦承犯行並具悔意、陪償被害人損害而取得被害人之諒解、被害人同意法官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宣告等等,另審酌是否有其他足以令人同情之事由,例如家庭經濟不佳、有家人須扶養、被告為身心障礙人士等等,以為判斷。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被害人原諒」了!

犯本罪應有的認知

實際上,強制性交罪的被告舉被害人和解及取得原諒,都一定可以適用第刑法59條減刑及獲得緩刑嗎?其實不一定,因為法院實務亦存有不同見解,一審給予緩刑、但二審撤銷改判須入監服刑,亦不乏其例,所以千萬不要抱著強制性交罪可以緩刑的過度期待。

但不論如何,如果能賠償被害人損害,絕對還是對於量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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