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的區別

2019-08-02

恐嚇取財和強盜罪都是財產犯罪,但刑度差異頗大,一個人持刀叫別人交錢出來,究竟強盜還是恐嚇取財?對被告而言極其重要,例如普通強盜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持刀屬加重強盜態樣,增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恐嚇取財刑度僅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沒有持兇器加重的規定,恐嚇取財最多只能判5年,但加重強盜變7年起跳,刑度可謂天差地遠,所以如何適用法條,是重要的法律問題。

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

  •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務上,係以被告對被害人施用威嚇之程度為準,如果程度足以壓抑被害人的自思自由,致使不能抗拒而交付財物,為強盜罪。反之,如果程度不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被害人並非不能抗拒,或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對於交付財物與否,還有自由斟酌的餘地,應僅成立恐嚇取財罪

簡言之,就是以「被害人是否達不能抗拒之程度」而定

不過這也是很大程度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不過如果被害人還可以跟被告討價還價、自由離去現場、堅詞拒絕交付財物等,即有可能認為被害人非不能抗拒,最終論以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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