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修法後,跨區執業之費用變革

2019-05-13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係眾多新進律師的期盼,新修正之律師法草案第11、第19條、第20條規定,律師應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得於全國區域執業,但於跨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外區域)執業時,應收費用、程序則由律師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律師不再需要像從前加入數個律師公會,入會時要繳納15000~30000不等之入會費,每個且須繳納至少600元左右之會費,成本可有效降低,也減少當事人之負擔,不會新律師法修正施行後,跨區執業的程序及收費為何,係眾多律師關心的問題。

僅得保留單一會籍

過去加入二個以上律師公會的律師,在新法修正施行後的二個月內,視主事務所的所在地,擇定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退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但可選擇暫不退出保留會籍(例如擔任主事務所以外地方律師公會幹部),但110年1月1日後,會籍仍會失效。

跨區執業之申請及繳費

未來律師受任處理外縣市案件,須向該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每月向該律師公會繳納月服務費,如該公會會員人數150人以下,則每月為300元,若該公會會員人數150以上,則每月為400元。

須自行繳納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費

新律師法修正施行後,律師每月固定會費有三種,第一種是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月費(依公會章程定繳納數額)、第二種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月會,每月300元、第三種則是是跨區執業之月服務費。

過去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費,係律師繳給律師公會後,律師公會再提撥予全國律師聯合會,因修法後,全聯會之會員為各律師,而不是律師公會,故月費改由律師個人繳納,不再透過地方律師公會。

關於律師法修正草案完整內容及說明、修正草案Q&A可參考上開附檔(摘自臺北律師公會會訊)


備註:上文乃本次律師法修正草案提出後,全聯會、律師公會之因應調整措施,尚非定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