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限女?如何合法在招募廣告做性別揭示?

2019-05-14

新聞報導指出基隆一間美髮材料行在報紙刊小廣告徵人,內容寫「徵門市小姐」,遭民眾檢舉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法,慘遭市政府裁罰30萬元。

負責人不服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店裡有幫客人修眉化妝會有肢體接觸,為了避免讓客人不舒服,所以才徵女性,另外因為店裡通常只有自己老婆,所以也覺得用女性店員較合適,並非無理由的差別待遇,但法院未接受,仍駁回其訴,老闆在刊登求才廣告時,務必留意性平法的陷阱。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要件及罰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首先,若發生性別平等差別待遇之爭議時,是須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的!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之要件很嚴格,就是說,如果要在徵人公告限性別,係指該工作「非由特定性別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工作」,解釋上被極度限縮。例如女性服飾模特兒不能由男性擔任、女性內衣銷售員不宜由男性擔任,才是實務所允許的;但像大夜班限男、托育人員限女、保全限男、工班限男、空服員限女、美容師限女等,都是不合法的!不能因為體力因素而做性別的差別待遇。

一旦違反,罰鍰起跳就是30萬元,非常可怕,不像勞基法很多罰則都只是2萬元而已,所以老闆務必小心再小心。

刊登徵人廣告前應注意的事

性平法並不是個很好的法律,重視的是形式的平等,加上主管機關和法院對於可以限制性別的徵人廣告,解釋非常嚴格,所以還是建議在徵人廣告中,不要提到任何性別的限制,但心裡如果已經有屬意的性別,也不要說,免得無端被罰。

如果有不屬意性別的求職者來應徵,那就還是花個時間面試,或是不通知面試,最後用性別以外的理由打槍他,雖然無情又浪費大家時間,但雇主不被罰比較重要,就浪費應徵者的時間吧。

以旨例而言,變通方式是於徵人啟事記載:「工作內容包含幫客人修眉化妝,會有肢體接觸,而客人以女性居多,有修眉化妝經驗、個性大方、擅與客人自然互動者,優先錄取。」轉個彎用工作能力、經驗能篩選,沒有直白得限制性別,就不會被罰。

反正這法律實際上已經在鼓勵雇主隱藏真意了,所以擅用文字隱藏真意,但又能透露雇主的想法而不會被罰,就成為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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