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是否以惡害通知傳達於被害人為必要?

2020-03-07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為刑法恐嚇罪的規定。

恐嚇有直接對被害人恐嚇的(例如給你斷手斷腳),也有隔空恐嚇的(例如不對被害人說,只是私下跟朋友說要給某某某好看),是否成立刑法305條的恐嚇罪呢?

恐嚇須通知被害人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2號判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所以恐嚇必須將惡害通知於被害人為必要,若只是在外宣稱加害而未通知被害人,則不構成恐嚇罪。

像是館長在直播中揚言對國民黨黨部不利(對國民黨在疫情的表現失望),遭國民黨人士提告恐嚇,若依此判例見解,館長不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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