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採購人員可否接受廠商招待?

2019-10-05

小明是某縣政府公務人員,主辦一個道路興建的採購工程,某日小明和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共同到現場會勘,天氣炎熱不已,廠商熱心提供礦泉水給小明飲用,小明表示自己是機關採購人員,不能收受廠商餽贈,於是拒絕。因為會勘行程須進行至下午,廠商訂有便當要給小明,小明也以同理由拒絕,自己另外找地方用餐。會勘結束後,小明也拒搭廠商便車,自己花錢叫計程車回去,並向機關申請計程車交通費用。小明的堅持有道理嗎?

採購人員得接受餽贈與招待之例外情形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固然規定採購人員不可能接受廠商餽贈,也不可以接受免費或優專的招待。但一瓶礦泉水、一個便當、回程順搭便車等情形,實在非常輕微,也無法想像會有採購人員因為這種小利益就被廠商收買或動搖心志,如果連這種情形都予以禁止,顯然不合常理、途增困擾。

所以同準則第8條規定:「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9條規定:「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一、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二、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三、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

所以可知,在500元以下的合理餽贈、招待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主動要),如果是因場所、交通問題,接受與廠商一般工作人員相同的食宿、使用廠商提供的交通工具,公務開會所附之餐飲,也同樣可以接受。無違法之虞,小明太過緊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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