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侵權所生的賠償,不得主張抵銷

2021-04-16

甲欠乙一筆債務500萬元,一直耍賴不還、名下也沒財產,乙告甲詐欺也因證據不足而遭檢察官不起訴,乙對司法失望至極。

乙於是出一下策,找一群兄弟把甲揍到骨折,心想甲到時候就算來求償,自己可主張從500萬元債務中抵銷,只要甲康復,就再打,打到500萬元抵抵銷為止,以洩心頭之氣,這想法可行嗎?

故意侵權所生債務,不得抵銷

所謂抵銷,依民法第334條之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所以二個人之間互有債務,現在都須向對方清償,且均為金錢債務時,可以互相抵銷。

其實理論上,甲欠乙借款500萬元,乙又欠甲毆傷的賠償(例如)30萬元,都是現在就應給付對方的屆期債務,而且同為金錢,依前開規定是可以抵銷的。

但立法者為了社會的秩序和善良風俗,不鼓勵這種報仇雪恨的行為,所以於民法第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所以故意傷害對方所生的賠償債務,是不可以拿來抵銷的。以旨例而言,乙反而要另外拿錢出來賠償甲。

不過該條僅規定「故意」侵權所生之債不得抵銷,「過失」侵權所致則仍可抵銷,所以如果是乙不慎開車撞傷甲,則車禍的賠償金額就可以拿來抵銷借款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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