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的意義?債務人可否提前使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

2020-02-22

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色之一就是有所的存續期間,在登記時會訂定確定期日,原則上在確定期日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不會塗銷的。不過抵押權設定在不動產上,該不動產的交易價值就會受到影響,不動產的經濟效益也會降低,所以民法也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債務人是可以提前使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下來,若清償既有債務完畢,即有機會提前請求塗銷押抵押權。

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因一定事由之發生,歸於具體特定而言。

也代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確定,確定後即轉為普通抵押權之性質。例如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係300萬元,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尚欠債務為150萬元,則債務人清償150萬元後即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債務人如何使最高限額抵押權提前確定?

許多人借錢設定抵押權時,債權人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設定的確定期間長達十幾年,如果尚欠的錢還完了,但確定期限還沒到,債權人照樣以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塗銷,或跟你談條件,要多給錢才願意塗銷之類的。

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固有設定確定期限,但並非不可提前使其確定,以債務人立場而言,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所謂「原債權不繼續發生」係指該等事由,已使原債權確定的不再繼續發生者而言

而本條原債權不繼續發生,可區分為兩種情形:

  1. 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例如原本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為「約定期間之進出貨款債權」,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變更為「某年某月某日之借貸債權」,未來不再有不特定債權之發生,則該抵押權即歸於確定。
  2. 其他事由:例如擔保範圍是債務人經營商號的貨款責任,但已停業不會再繼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或是已經破產。而最常見情形係「債務人明示拒絕發生債務」,以存證信函等方式向債權人明示不再為借貸等法律行為,亦可發生確定效果,而確定後,就既存債務為清償後,即可請求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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