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76條新修法,惡疾、殘廢已非解除婚約事由

2019-04-30

民法第976條原本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若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他方可以解除婚約。但108年4月24日已修法刪除上開規定,理由在於研究顯示,性病並非全然因為不安全性行為所導致,也可能是基於母體感染胎兒,若定為婚約解除事由,將導致性病患者被污名化,而惡疾或殘廢用詞被認為是不當、歧視性的文字,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且未必可歸責於個人,可能是不幸發生意外導致的結果,均不宜作為解除婚約事由,於是一併加以刪除。

修法立意良善,但並不恰當

修法立意固然良善,但其實有對於婚姻過於樂觀的想法,並不恰當,婚約的解除理應寬鬆而非嚴格,縱使締結婚約,但在未結婚前,仍應讓雙方有反悔的機會,因為婚姻注重感情的維持,但在結婚前,如果已喪失感情基礎,未來就不可能是好的婚姻,反而製造社會問題,且增加離婚訴訟的成本,若有未成年子女,更對子女是一個傷害。婚約之一方若有惡疾、殘廢情事,固然未必可歸責於該方,我們也十分同情,但不應對於未婚妻/夫冠上愛情超越一切、堅貞不移、不離不棄的大帽子,並不是所有人都願意和一個婚後就活不久、或長期需要照顧的人結婚,事實上,大部分的人都會因此卻步,這是正常的人性,法律不應違反人性,所以本次的修法並不是很妥當的。

違反婚約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婚約無法強迫履行,縱使不具備民法976條事由,仍可隨意違反婚約,但差別在於,不具備該條事由者,對於他方所受的損害,是需要負賠償之責的,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能須賠償慰撫金,所以仍然是有一些差別。在本次修法後,締結婚約後,若一方因工作受傷成為殘廢,每月照顧費數萬元,他方因而卻步不想結婚了,但他方已不具備民法第976條之解除婚約事由,若不履行婚約,仍須負賠償之責,是否違反了人性?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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