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留下遺產,還要申報遺產稅嗎?

2019-04-22

遺產稅享有1200萬元的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另享有扣除喪葬費、繼承人個人、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必要費用等扣除額(同法第17條、第17條之1)。大家都瞭解不應逃漏稅,如果應該要繳稅的話,就必需誠實申報,但如果顯然不用繳稅呢?例如死者留下的遺產很少,或根本沒有,顯然距離1200萬的免稅額還很遠,是否還需要申報遺產稅?

縱使不需繳遺產稅,還是要依法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施行細則第20條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所以只要「遺有遺產」,不管數額多寡,就必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而且死者是否留有遺產,還是要至國稅局申請死者的遺產清單 ,才能加以確定,同時申報遺產稅,如果不需繳稅,就可取得國稅取核發的免稅證明,即完成申報程序。

未申報有何罰責?

若應繳納遺產稅而未於六個月內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依文義解釋,若原本就不需繳納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為0,縱未申報,0不論乘以幾倍都還是0,目前尚無罰責。但如果核定應納稅額非0,除應補稅外,將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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