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買票(逃票)搭火車,發生事故時,可領取台鐵補償或保險理賠嗎?

2021-04-11

乘客先上車後補票,在台鐵是屢見不鮮,那假如火車發生事故等因素(例如太魯閣、普悠瑪等嚴重事故),台鐵對乘客須負補償或賠償責任時,沒買票的乘客,是否享有同樣的權利?

買了票,才與臺鐵成立旅客運送契約?

台鐵係以載運旅客(兼貨物)為業,與旅客之間乃成立旅客運送契約,而契約的成立,只要民眾與台鐵達成「旅客運送」之合意即成立,不需要等到付錢買票時才成立。

鐵路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故只要台鐵同意載運該民眾,旅客運送契約即已成立

所以常見的「先上車後補票」,並不算是逃票,通常是趕時間來不及買票的旅客,經由剪票口站務員的同意,先搭上火車再說,然後在車上或下車後補票,於此種情形,雖然還沒買票,但台鐵員工已經同意你上車了,所以符合「承諾運送」的條件,既然存在旅客運送契約,權利就和已付錢買票的乘客相同。

至於少數翻牆或用其他方式潛入,自始沒有花錢買票意思、也未得台鐵員工同意而上車之人,即未獲台鐵承諾運送,則與台鐵處於無契約狀態,該旅客就不得向台鐵主張旅客運送契約之權利。

發生事故時,沒買票者,補償或賠償權益是否不同?

當台鐵發生死亡或受傷事故時,除了民法規定外,被害人請求補償或賠償的依據,主要為:

  1. 鐵路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2.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3.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一、受害人為旅客:(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四十萬元。二、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4. 鐵路法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台鐵依此規定投保之「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有買票的旅客

沒買票的旅客,沒有什麼好討論的,享有以上全部的補償或賠償權利。

沒買票的人

沒買票的人,又可以分成兩種,如同我們前面所說的,分為以下兩種,權利就有所不同了:

  • 經由台鐵員工同意先上車後補票者:
    承前所述,這類人已取得台鐵承諾運送,仍然和台鐵成立旅客運送契約,所以跟有買票的旅客相同,享有以上全部的補償或賠償權利
  • 真正逃票者:
    這類人未獲台鐵承諾運送,與台鐵之間不存在旅客運送契約,不過依鐵路法第62條規定,若發生事故,台鐵對於乘客及非乘客,均有賠償或補償責任,將前述規定總結如下:
    (1)台鐵有過失時:依「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權利與買票乘客相同
    (2)台鐵無過失時,依「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雖然仍然享有補償權利,但因為逃票者與台鐵不存在契約,所以並非乘客,所以可以領取的補償金額,只有買票乘客的一半
    (3)無法領取責任保險理賠金:「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所指的旅客,必需是台鐵承諾運送之人,如果是未經台鐵承諾運送的逃票者,不符合理賠條件,故無法領取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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