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不詳,訴請認領爭取遺產-楊麗花老公私生子案

2020-06-12

古有「滴血認親」,今有「驗DNA認親」,在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中,驗DNA已經是很常見也是很直接的方式。一般來說,小孩的生母是誰容易判斷(從媽媽肚子生出來還不易判斷嗎?)但生父是誰,就不一定這麼簡單了,尤其是男性外遇生子的情況。

徐國璋是洪文棟的私生子?

歌仔戲國寶楊麗花的丈夫洪文棟,早年外遇生下一子,但並未對外承認,該子從母姓,名為徐國璋,自小由母親扶養長大,但洪文棟還是有暗中資助徐國璋的學費,徐國璋私下也以「爸爸」稱呼洪文棟。

洪文棟為醫師,曾擔任立委、新光集團旗下公司董事長,財富頗為可觀,但徐國璋戶籍仍是父不詳,法律上啥名份都沒有,於是以洪文棟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洪文棟在訴訟中拒絕DNA鑑定,但一、二審法院均判決徐國璋與洪文棟有血緣關係,而洪文棟在二審時過世,據傳遺產約60億元,而訴訟由其妻楊麗花承受訴訟。 

民法上親子關係的認定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 何種情形屬於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民法 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其實這兩個名詞並不重要,差別在於小孩戶籍資料有沒有生父的名字而已,而這兩個名詞也取得不好,容易讓人搞不懂。
    首先,生母跟小孩就是婚生子女關係(母親和小孩有法律上親子關係),母親須對小孩負扶養義務。若父不詳,則小孩跟不知道是誰的潛在生父間,就是非婚生子女關係,因法律上沒有父親,故無法請求父親扶養。 

盡量讓小孩成為婚生子女

若小孩跟生父間是非婚生子女關係(法律上父不詳),小孩少了一個扶養義務人,權益就會受損,所以我們的法律規定,就是讓小孩盡量成為婚生子女

  • 【認領】為「認領」之意思表示,並辦理戶籍登記。認領人為被認領人之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兩者之間本有血緣關係,只因生父與生母未有婚姻關係,故須由生父認領,經認領後即與婚生子女同。
  • 【事實上認領】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撫育」不以教養為限,只要有撫育事實的外部行為(例如陪同產檢、討論分娩及餵養事宜、提供懷孕後生活費用、提供生活費、學費、為照顧行為等)即可,不論其內心意思為何、是否懷疑為其親生,均非所問。

如果生父拒絕認領怎麼辦?

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生母或子女,均可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且縱使生父已過世,還是可以提起(因尚有遺產問題)。 

確認親子關係有關之訴訟,什麼時候可驗DNA?一方可以拒絕驗DNA嗎?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所以並不是想驗DNA就可以驗的,必須先有事實足以懷疑有血緣關係存在,法官認為洪文棟支付學費、任由徐國璋在他人面前直稱他為「爸爸」而不否認、親自與徐國璋及其妻子討論結婚事宜,並代為支付拍攝婚紗的費用,因此懷疑兩造有血緣關係,限期兩造接受DNA檢驗。 

但一方可以無理由拒絕檢驗嗎?雖然檢驗DNA無法強制進行,但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鑑定,法官可認定該方有「訴訟證明妨礙」之行為,直接認定他方主張為真實,這也是洪文棟一、二審均敗訴之理由。 

若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最大差別為何?

若生父留有遺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認領)後,其效力是溯及自出生時,故徐國璋可繼承洪文棟之遺產,依wiki資格顯示,洪文棟過世時,有配偶楊麗花、四名子女,則徐國璋之應繼分為1/6,用最簡單粗暴的算法,若洪文棟遺產有60億,則徐國璋可分得10億之遺產,十分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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