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訴願期間的30日≠1個月

2023-10-26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人民對於行政處分不服者,可以提出「訴願」救濟,但須留意訴願須於收到行政處分次日起算之30日內提出。這個30日和1個月是不同,訴願法既然規定30日,那就是實際計算天數,為什麼30日和1個月不同呢?

例如甲於112年3月6日星期一收到行政處分,於112年4月6日星期四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因為3月是有「31天」的,所以甲確實在1個月內提出訴願,但實際上卻是在收到行政處分翌日起算的第31日提出訴願,所以訴願程序不合法,所以民眾在計算訴願期間時,應留意收到行政處分的當月是31天還是30天,因為差1天就會有有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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